1、勞動派遣者轉換用工單位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項目性或季節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職業者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解釋:同1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比例可否單獨在《員工手冊》上體現?
解釋:可以在《員工手冊》上體現,但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
4、外資企業必須成立工會組織或設立工會代表嗎?
解釋:根據《工會法》,外資企業必須成立。
5、 工資條例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如何遵守?
解釋:勞動合同法是工資條例的上位法,所以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6.試用期實習學生在企業實習是否為勞動關系,簽訂合同后可否設定?
解釋: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設定試用期。
7、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企業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擔社保/住房義務?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擔社保,住房則不承擔。
8、 培訓期的工資如何定?
解釋:應正常支付。
9、請問因企業為員工提供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企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否為超出培訓費用本金的范圍?
解釋:不應超過。
10、第十四條第(三)款中提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可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后連續訂立二次還是在2008年1月1日前連續訂立兩次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在2008年1月1日后連續訂立二次為準。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那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嗎?
解釋:可以,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2、新法從08年起實行后,對舊法中原有行為或新法中新約定的既往行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員工未簽訂合同的,此期間行為是否受新法約束?
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在2008年1月3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
13、各地合同法細則出臺前,如何執行新法?
解釋: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即可。
14、勞動法受益范圍是否包括在校學習,對學生實習是否有約束?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是依法理應包括。
15、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約定的解約補償高于法定標準,如何計算?
解釋:依約定。
16、無固定期限合同內,雇主可不可以根據雇員的表現降薪?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依法理可以,但是應在合同中在勞動報酬的部分約定,雇員表現如不符合一些崗位要求規定可以降薪;但應在合同或規章中對表現細化。
17、根據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無法實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員工合同,這會不會變相地保護了消極員工,而對積極員工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待呢?或者對企業來說增加了許多隱性成本?
解釋:不是。雇主可依據第39條,第40條解除員工合同
18、代表處能有人事權嗎?即能否與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
解釋:《勞動合同法》規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的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嗎?還是在新法實施后須進行變更,這樣的約定不再有效?
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效。
20、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是必須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解釋:必須,如果勞動者一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合同。
21、勞動法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月均工資或企業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本人月工資嗎?
解釋:是本人月工資
22、如果用人單位數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僅第一年支付二倍勞動報酬,還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解釋:支付幾年的雙倍報酬
23、必備條款不足會造成什么后果?(沒有約定工作內容,條件,地點,崗位)
解釋:合同無效。
24、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如果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待崗,是否屬于不提供勞動條件?
解釋:應該屬于。
25、規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過網上公告?08.1.1前制定的規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訂,程序如何?
解釋:可以網上公告,但應做一個閱讀表,有員工簽字已在網上閱讀,什么內容等.如與《勞動合同法》有抵觸就需修改,否則可不修改。由用人單位修改,具體按《勞動合同法》第四規定的辦理。
26、第一章第8條“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如何具體操作“告知”,是否需有書面證據?
解釋:其語義并未提及必須書面,即可以口頭告知。
27、第五十條“終止勞動合同證明,15日內辦理社會關系轉移”——員工不轉怎么辦?是否要有書面證明?員工不轉怎么辦?
解釋:是其責任,但最好有書面證據。
28、Offer Letter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算作合同?
解釋:如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對方簽字就可作為合同,否則,是要約邀請。
29、明年1月1日是否必須成立工會?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
30、公司有些福利針對內部關鍵員工,如果該種福利政策改變,是否也必須公示給所有員工?
解釋:應該不必須。
31、無固定期限合同:連續二次續簽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日如何計算?是新法實施后連續簽二次,還是以員工實際加入公司的日期計算?
解釋:是新法實施后連續簽二次
32、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是口頭還是書面向員工說明?
解釋:書面
33、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經濟補償,能否突破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解釋:可以法律規定的是最低限。
34、 員工離職,拒不辦理交接手續,并自行離開公司,公司可否扣發工資?時間?
解釋:這應該可以在公司規章中規定。
35、延時辦理轉正手續(延長試用期),企業會有何種風險?
解釋:法定試用期后的期限無效,在員工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時,用人單位不得隨時解除,且如夠一年,還需經濟補嘗。
36、兩次續簽后要簽訂無固定期合同,而合同到期中止也要賠償,那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約束力也相應不存在了,對么?
解釋:不是。
37、第四條,如何具體操作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
解釋:可向職工發出通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提出意見、方案。
38、第二十二條,如何定義“專業技術培訓”?
解釋:應指本崗位或準備安排的崗位專業培訓。
39、第四十條,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補償,什么情況下是(N+1)月工資,什么情況下支付N月工資?
解釋:有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而又要解除的情況。
40、內退人員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解釋:應該不要。
41、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解釋:肯定